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989第3号 第二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