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