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