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