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