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等情形的、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1号)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