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