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