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