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 第三十八条“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 第三十八条“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