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七)召回的预期效果;(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