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第三十二条“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