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