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