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