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