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