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或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