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