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