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 (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 (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 (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