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