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棉花、茧丝、毛绒纤维、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 第二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 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