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6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