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