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6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