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责令改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89号)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记入其质量档案;对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