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23号)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23号)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