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2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