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2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12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