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98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