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98号)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98号)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