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按规定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79号)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