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变造、冒用、涂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10号)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正本、副本(含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禁止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