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擅自转让商品条码、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需要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同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第二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