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销的商品标识上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不得使用店内条码进行替换和覆盖。经销的商品标识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店内条码》(GB/T18283)国家标准。 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未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