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2)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4)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