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