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按规定报告生产情况和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1)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2)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4)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