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