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