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严格确保器械质量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