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