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