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擅自处理,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四)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