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擅自处理,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二)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四)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