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协助调查药品召回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