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开展不良反应重点监测、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众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五)(六)(七)项: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