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档案,无机构或人员负责该工作,未按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