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