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