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