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