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