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