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以及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备注